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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色金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11-11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道德水平,推动学院科学研究健康、繁荣和持续发展,根据高校学术规范指南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湖南有色金属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与认定

第五条 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下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办公室设科研处。

第六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 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后,由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规范委员会主任指定成立专门调查小组。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核实,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 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

(四) 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如有必要,审议过程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或当庭质证。

(五)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  罚则

第八条 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事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提交党政联席会;同时应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我院人员,处理办法如下:

(一)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人员,处罚期为3年,在处罚期内,学院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职务晋升、学术专业带头人和学术专业骨干教师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岗位聘任等级直至行政处分。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四)对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加重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惩戒决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处、科研处负责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一四年五月实施。